马斯喀特五口通商。
十三、通商口岸所取秤码、丈尺均按照中华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十四、中华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十五、中华国民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华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十六、中华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十七、约内所指华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奥国收办。
十八、中华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十九、中华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通商各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奥国官员平行相待。
二十、奥国承认中华在埃及公国一切权益。
二十一、赔偿中华商民损失及军费白银共800万两。”
朝堂之上黄宗羲以抑扬顿挫的语调朗声念出了从阿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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