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同归于尽”。而在海上的漂流看来必须选择一个懂航海的人。同样,医生也大致是由于这个原因得票较高。还有的同学选择青年工人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医生的医疗技术和青年工人的体力都是海上漂流所需要的。我们这里要注意,这个原则与其说是一个目的论原则,不如说仍然是一个义务论原则,因为它是附属于生存原则的。
3、自我优先原则
在此“自己”是明确的,又是不明确的。
在此,选择者也许会把现在的自己带入进来。选择“自己”可能是因为某些具体的情况:或者考虑我会在艇上发挥较大的作用,或者认为自己在获救之后的长远未来会对社会做出较大的贡献。或者说是出于一般的利己主义原则,像有的发言者所说:“毋庸讳言,每个人首先要救自己。”
但这里至少有一个自身作为选择者的困难。如果不是你选择,也许你会暗自或在潜意识中希望自己被选择,甚至在抱着自我牺牲的意愿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如此,这样你的放弃就更有一种说服、示范或甘愿牺牲的分量。但问题是你被推上了选择的位置,你承担起了一种责任,你如果自己选择了自己,将使自己置于何地?如此选择将要使自己承受一种解释的隐秘负担,并必须接受别人同样的选择———后面的历程可能还会有同样的选择。而且,利己主义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选择原则也是个问题。但由于这里实际上有一个缓冲,因为除了自己还可以选择5人,于是还可以运用其他的原则。如果只能选择1人,那自己与他人的矛盾就非常尖锐了。
4、妇女儿童优先的原则
尽管此例中属于“妇女儿童”的三个人都被设计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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