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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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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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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三人一同前往县衙。

    宋代是一个准商业社会,从契约立定便可见一斑。

    首先契约是统一的官方格式,由官府印刷和掌握,并加盖官印以示权威效力。

    契约中还要写明立契人,标的物,价值,位置,土地等级,边界,来历,立契原因,税收,邻居,交易额,担保人,毁约责任……种种细致。

    立契之前,要先买定贴,类似官方申请表加草稿,填写完,交县衙审查三日,审查通过,再买正式契约誊抄。

    一共需要购买四份,填写完毕后,两份契约由立契人分别持有,剩下一份存档在县衙,一份存档在商税院,手续繁杂而周备。

    这是强行措施,如果立契不用官契,不依格式,不入档案,但犯一条,均视同无法律效力。

    为了防止县吏多印契约贪污契税,契约的印刷权还被收归州府,而且以千字文为批次号,按月逐批印刷,按各县契约使用预算发放,其严格程度不亚后世增值税发票。

    同样,民间使用白契,属于意图逃税,这是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告发,施加惩罚。

    两位家主光临,惊动了县老爷。

    知县姓宋,四十多岁才考上进士,磨勘十年当的眉山知县,早已失了进取之心,倒是喜欢清静,加上眉山又是附廓县,乐得轻松,处于半退休状态。

    程文应官方身份是大理寺丞,正五品,虽然是个荣衔,但比宋知县的从七品高了太多,而且地方事务其实多是江卿世家照料,因此县令对程文应格外尊敬,老远见着就拱手过来:“哎呀呀两位老贤达,怎敢劳动您二老亲临,有事情来个帖子,老宋亲临府上恭

第三十章 县令(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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