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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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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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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比阿云案还要理所当然。

    想到这里苏油不由得哑然失笑,连濮议都开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来越像当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这些,但是俗话说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云案中,难道就没有可原之处?”

    苏油顿时醒悟,一下子跳了起来:“对呀!介甫公与君实公,在对律文明确规定的条文,关于阿云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讨论中,也都是从各自论争的立场出发,未跳出就事论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后的精神 !”

    “其实在判案实践中,将非盗杀类的‘谋杀已伤’适用自首,并将自首作为量刑时减轻刑罚的情节,这无疑符合自首制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谨慎用刑的司法精神 的!”

    “哈哈哈哈,薇儿真不愧栩卫仙卿,妙道天成,这是一语点醒梦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该怎么写了!”

    当晚,苏油起草了自己关于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云这件案子,有无可减罪情节?很明显,有的。

    其次,司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对的?很明显,对的。

    而安石公的解释,很明显属于曲解条令,当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马公反对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来这么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用现有法律条例来正确审判,对阿云来说,明显有失公允!

    所以问题在哪里?很明显,问题的本质,在于目前的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里?

    首先是司马公引用的“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

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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