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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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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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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所有人从善弃恶的行为准则——无论如何,绝不是为惩治而惩治。

    换个说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断案依据明晰的时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时候,需要坚定执行。

    但是在律例无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数人认为公允的判决。

    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义,也是皇命可以干预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志,平时不应当干预司法,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请陛下维持大理寺根据现有法令的做出的判决,以维护皇宋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同时下达敕命,给阿云减罪,兼顾判决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后定当根据此次案件,调整相关律令,明确其中的含糊之处,以使后来法司有所依凭,今后遇到此类案件,无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确判断。

    这封奏章完全符合苏油的风格,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过了司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将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 进行了区分和对立,以解决争议问题。

    看似与政治立场毫不相关的讨论,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马王苏三人的不同。

    这篇奏章,其实就是苏油的政治立场的宣言,如果说司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激进派,他苏油,则不依附任何一方,是温和改良派!

    四月,赵顼下诏,勉慰大理寺诸人坚持原则的同时,也手诏许遵,对其坚持维护法律精神 的作为予以肯定。

    宣布大理寺判决有效,但同时敕命给阿云降罪二等,从绞

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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