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苏厨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五百八十五章 保甲法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就来气:“于民争利不说,如今还要骚扰地方,行商鞅之恶,当真是不畏大人之言!”

    保甲制度,其实一直施行到后世解放前,不能说没有它存在的意义。

    王安石将五户设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的编制,推行于各路乡村。

    规定主户保丁轮流在各地巡检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轮大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

    上番之日,“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

    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千文,大保长三千文。

    在上番期间,“保正、长、保丁殴骂所辖巡检,依本属刺史、县令法。保丁殴骂保长、保正,加凡斗二等”,明确建立严格的上下属关系。

    除了奖励,还有惩罚措施,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计逃日补填。酉点不到,不赴教阅,许小杖科决,不得过七十。”

    同时,裁汰县一级巡检司和县尉司下大量的军士和弓手,其实就是让民兵代替警察,节约大量的开支。

    王安石实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三个。

    第一是“除盗”。

    诸户连坐,事情就变得和自己有关,人多就嘴杂,不敢在欺隐官府,这样就减少了犯罪的预防和及时处理。

    第二是“与募兵相参”。

    建立类似预备役制度,国家平日里不给这些人军费,让他们自己养自己,到打战时,这些人就是第一批征召入伍的部队。

    所以第三条,“省养兵财费。”就很明确了。

    但是和青苗法一样,改革派将事情想象

第五百八十五章 保甲法(4/5)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