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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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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章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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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趋势。

    州与中央政府间的关系,就北齐而言,州受控于方镇都督,成为这个时期的明显特点。

    各政权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初期,总是表现为中央集权较强,地方则明显弱化。

    整体上,表现为以地方分权为主,而个别时期的中央集权又显得高度强势。

    一方面,地方有义务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是朝廷这座权力大厦的根基,另一方面它又有实力为地方的实际利益而抵制中央,而使自己在地方的管理中有更多一点灵活性。

    但弱点也是同样致命的,如中央与地方在行政权的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表现为牧守申政,朝廷监控,中央集权明显较强。到了东晋南朝时期,门阀政治成熟,宗王出镇成为惯例,从中央到地方,门阀大族控制了内外权力,皇权总体上表现为驾驭地方无力。

    一方大员,对于当地官员的任免,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这是中枢衰落、世家豪族壮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到了后来,鲜卑人入主中原,北方广大的汉人地区和胡人聚居区,实行胡汉分治。加强胡人对汉人的地区的管理。州郡县则实行一州三刺史、一郡三太守、一县三令长制度。

    三长官的设置一为宗室,一为鲜卑人,一为汉人。

    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利权统归于朝廷。

    地方上,则财分大府与小府。

    开国之君对地方的控制较强,继体之君则控制乏力。

    二者总是相互影响,一方面朝廷对地方政府的各种公共开支及军需开支有大量拨款,另一方面,地方各都督刺史还可以就地

第一百九十八章司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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