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繁杂的思 绪,徐齐霖取过纸笔,沉吟了片刻,在纸上写下了“自然常识”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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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大多统治者也知道,社会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为实现统治,需要经常修改法律。
但老皇帝制定的法律通常会被认为是“祖制”,从伦常的角度讲,后代不可以改变祖先法律。所以,新皇帝只好采用发布单行法规的办法来补充法律。
这种法典恒久稳定、单行法规层出不穷的立法特点,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大特色。
而精明的统治者,都会有意识地将皇帝的指示和单行法规加以区分。
比如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皇帝发布的“敕”,只有处分个别事项的效力,却不得直接援引为依据。只有经过整编为“永格”,才会上升为一条单行法令。
而且,即使成为单行法规,仍然被置于“权宜之计”的地位,单行法规往往只有一段特定时期的效力。
“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也就是说,只有以“律”称呼的,才算是正式的成文法典,非常稳定,轻易不会改变。
从徐齐霖的角度来讲,他自然希望专利法能够成为“律”,持之久远。
但实际情况却不允许,不能一蹴而就,让他也感到遗憾,可之前也有心理准备。
现在,经过政事堂的反复讨论修改,专利法被以“敕令”的形式颁布了,但却已经变了样儿,与徐齐霖所制定的有很大差距。
按照“敕令”的规定,发明人只能到长安向官府报备发明,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独家经营的权利,并可出售
第七十六章 这叫专利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