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回答,苏璃又补充道,“我想第一时间知道结果,到时候我们都伪装下。”
楚向北点头应声说好。
很快,就到了周三上午的开庭时间。
两人将自己伪装得严严实实,来到旁听席的时候,已经开庭十五分钟了。
这次开庭,双方均由代理律师负责。
被告律师正提到,《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是,并没有规范约束儿童参与广告拍摄。
原告律师反驳道,“然而,童模一般都是计件收费的,他并不隶属于某个特定单位,因为他可能为很多不同的店铺提供拍摄服务,所以,他与企业之间也不一定有长期的固定的工作关系,也可以认为,童模不是企业的员工。
那么问题来了,童模明明可以计件收费,被告为什么一定要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被告律师脑子转的很快,立马回道,“童模与企业之间是只是服务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原告律师也回答得很快。
“是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曾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劳动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显然,童模未满16周岁且有经济收入,但是,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认定劳动和劳务的界限。”被告律师言语尖锐。
原告律师接着说道,“是的。被告律师也提到雇佣童模,到底能不能用,按照违法用童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章 胜诉(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