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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在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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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在宋朝_分节阅读_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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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
    不知过了多久,在一片死寂中,重新睁开眼的陆辞,脸上是破天荒的一片空白。
    等最后一点怀疑,随着姗姗来迟的记忆破灭后,他忽地往前一俯,任前额结结实实地磕在了白纸上。
    ——难怪初战沙场,就能技惊四座。
    亏他还以为自己慧眼识珠,沙场淘金,当了回本会默默无闻的千里马的伯乐。
    ——却是今日才知晓,原来自己含辛茹苦养了好些时日的小狸奴,根本不是个简单角色啊!
    作者有话要说:几位歌妓至今仍未得知的是,导致她们翻车的最大原因,是把马屁拍在了马腿上……
    狄青终于在陆辞这掉马啦!可喜可贺!
    注释:
    1.军法:
    宋tai祖时,规定“禁兵之衣长不得过膝;买鱼、肉及酒入营门者,皆有罪”。只准穿褐色衣服,禁止穿黑衣。禁兵将士无故不得离开本班,每班轮派二人出营购物。军人不准赌博,违犯者,以违制论,徒二年,降低其名次。《武经总要》载录军事法规七十二条,主要涉及行军作战。内容有“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临阵先退者,斩”;“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不服差遣者,斩”;“奸犯居人妇女,乃将妇女入营者,斩”;等等。[注释]关于禁兵逃亡,宋初规定逃亡满一天,斩。仁宗时,放宽至满三天。神宗熙宁五年(1072),改为月俸达五百文的禁兵,满七天,斩。南宋人王质列举当时军人“有斗伤之禁,有博戏之禁,有禽犬之禁,有巫卜之禁,有饮禁,有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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