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参加党派的人士不得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工人、农民、商人将按照比例分配,同时官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逐级选举产生,一切由县级以下政府进行。
国家继续实行西部特区的方法,县级以下政府由地方自治,各级领导除县长外,皆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官员与议会、政府相同,每一任期为六年,最多连任两届。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议会,将由三大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组成。议会拥有审核政府预算,选举政府构成等权利,但只负责大方面的决策,对于政府具体的决策不得干预。
议会选举将进行两轮,第一轮选举所淘汰的政党,将进入到国家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的纪律检查工作,避免出现腐败。第二轮选举淘汰的政党负责议会的管理,由竞选失败的党派领袖担任议长,议长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有权弹劾总统。
胜选的党派领袖将担任国家总统,由他组建国家政府。组建政府有权招收其他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有权对国家具体发展进行决策,但遇有重大问题则需要由总统提出,由议会进行审核。议会如果驳回提案,总统还有一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机会,用以修正议会的决议。
国家除宪法外,制定一部基本法。基本法不得修改,除非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四以上人通过方可。基本法将规定社会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加入华兰国的所有民族都是华兰民族的一部分,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歧视,各族人民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有作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章 普选国体(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