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这一时期,就明朝廷而言,尚无足够的力量对桂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统治。
土司地区新生的地主经济还很脆弱,尚不足以压倒封建领主制经济和撼动壮族土司专制统治的根基,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正常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是不难理解的。
第二,从明朝廷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鉴于壮族土司制度日益暴露出的诸多弊端,为了达到对壮族地区进行直接管理与统治的目的,以实现其政治意义上的封建大一统格局,明朝廷势必要对壮族土司进行改流,废除土司的世袭统治。
另一方面,随着改流工作的不断推进,明朝廷也逐渐意识到了改流过程中的“事与愿违”,遂于改流问题上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动摇心理。
因为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基于自身的统治利益需要考虑,明朝廷还必须依靠土司土兵的力量,以达其“以夷制夷”之政治目的。
因此,明朝廷主观上对土司土兵的倚重无疑成为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反复性的重要原因。
第三,从壮族土司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说到底就是要废除土官改设流官,剥夺土官的世袭特权和地位,改由流官对土司地区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触动了土官的根本利益,显然成了土官的致命伤,土官自然情非所愿。
因此,明代在广西的改土归流首先遭到了来自各级土官的不同程度的抵制与反抗,这是造成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
第三百一十七章(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