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从下层民众的角度来看,明代在广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并不是自下而上进行,而是由明代统治者从其阶级利益出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更多地是采取军事强制手段来进行,因而得不到各族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改土归流显然尚缺乏群众基础,因而改流的根基并不牢固,以致时改时停,或改了又复,或名改实存,或根本未改,意欲彻底改流,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由于明代正值广西壮族土司制度全面发展的全盛时期,土司制度总体上尚能适应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人民尚能适应土司制度的统治,而明王朝又无足够之力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的统治,由此,以政治和军事力量作后盾而强制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势必会在某些方面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消极影响。
譬如,洪武初年,忻城土县废土设流,正统年间,瑶族人民纷纷起来反抗,流官无法统治,引起社会动乱,影响正常生产,弘治末年,明王朝被迫复流为土。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廷平定岑接等土官叛乱之后,在田州改土归流,降知府岑猛为福建平海卫千户,田州由府降为州,以平乐知府谢湖掌州事。
结果遭致岑猛反对和土民不满,改流失败。
由此可见,不少土府、土州、土县改流后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这对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利。
同时,改土归流引起的社会动乱,对边疆的稳定与安全有所不利,正如嘉靖六年两广都御史姚镆所言:“流官之设,徒有虚名,反受实祸。思 恩未设流官之前,土人岁出兵三千以听
第三百一十七章(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