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土司制度,施行区域不限于西南,但以西南各省为重点实施区。
西南有土司区不限于云南,但以云南境内所设置的土职最多,职官种类也最完备。
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暂时的羁縻来达到改土归流封建大一统的目的。
这在明统治者已经不讳言的承认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总方针是“以夷制夷”,“以夷攻夷。”
也正因为如此,在明代初年虽大量设土官,往后只要有机可乘,条件稍具,便毫不迟疑的改流。
改流方式大致有:因绝嗣而改流,降等袭职而改流,乘其内阴而改流,乘其外患而改流,乘土司离开本境而试置流官,乘土官有罪而改流,借端诬陷以罪而执之以“法。”
虽然这样多方策谋,但终明之世,并未达到封建统治者全境改流的目的。
内域区十四土府中有七府改流,羁縻区则除个别长官司外,几乎全未改流。
“清代改土归流,历朝皆有,而其初期以雍正朝最足注意.因雍正以前之改流均系偶然举动,雍正及其以后之改流,则已为对土司之固定策略矣。”
雍正四年(1726年),清王朝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清廷委任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
鄂尔泰采取招抚和镇压两手,用了五,六年时间,至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
清王朝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土司的改土归流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对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鄂
第三百一十八章(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