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到土司的强烈反抗,因而出现了许多反复,在许多改设流官的府、州、县中,流官政权很不巩固,有的土司地区设流官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复流为土的现象。
这是因为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全盛时期,一方面土司制度对明王朝的统治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一方面土司势力还比较强大,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起来反抗改流。
同时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区,大部分处于地主经济兴起的时期,还未能彻底战胜领主经济,就是说土司统治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明王朝也没有力量对改流地区进行完全的控制,决定了明代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和反复性,改土归流就只有在条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彻底进行。
因此改土归流贯是通于整个清朝的事情,可以说在整个清朝的统治过程都在进行,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首先是初期阶段,初期阶段是从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
清朝初期,清军进入南方土司地区时即对有条件改流的土司趁军事胜利改流。
1659年(顺治十六年)吴三桂在镇压了云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动后,将元江改设流官知府。
1664年(康熙三年)贵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讨平后,吴三桂奏分其地为4府:以大方城为大定府,以利城为平远府,以乌撒为威宁府,以水西为黔西府,水西地区第一次改流。
1665年(康熙四年)云南新兴州(今云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宁州土官禄昌贤联络嶍峨、石屏、蒙自、陆良、弥渡、维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吴
第三百二十二章 详情(二)(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