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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章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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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改流后革除各种苛派银2万余两。

    然后税收由清政府统一管理,按亩进行征收,并在一段时间内“科粮从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

    革除一些土司长期统治造成的流弊,对于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设的公堂一律废除,还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杀、掠抢人畜和勒索抢掠商人财物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地方的安定和发展生产、繁荣商业。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种之习”和同族婚姻,还“禁止端公邪术”、“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等。

    这些措施虽难以被当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于土司的废除,使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得以彻底瓦解,土民从土司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过程中比较重视恢复和发展生产,土民的生产积极性就高涨起来,结果使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

    改流后,清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鼓励开荒和招农开垦,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种,大量无主土地得以开垦,耕地面积大幅度增长。

    云南丽江上府改流后的1725年(雍正三年)只有耕地790余顷,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开垦了耕田471余顷,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开垦55余顷,总耕地面积增至1318余顷,比明末清初时增加了3倍。

    包括鄂西大片荒地也被开垦,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垦出荒地5539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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