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忠”)安聚(中从子。《明英宗实录》卷11宣德十年十一月辛未条,页0203云:“贵州故宣慰使安中男聚,女直指挥若亦不花等来朝,贡马及方物。
卷14正统元年二月癸丑条,页0259云:“命贵州宣慰使司故宣慰使安中侄聚,弗恩木卫故指挥使察罕贴木子木当哈俱袭职。”
可知聚系中从子。但嘉靖《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649称:“安中物故,从父安聚袭。”
疑该版《家传》有误,万历《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581改为:“安中物故,安聚袭。”)
安陇富(聚从子)、安观(陇富子)、安贵荣(观子);长期以来,权力传承并未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60]王阳明显然明白这个情况,所以称“且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
自安陇富起才将君位传给儿子与孙子,“独传三世(即陇富—观—贵荣)”,揭开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
这一制度的变更是明廷介入的结果,正所谓“今使君(指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
朝廷愿意扶助陇富一支垄断大权,或许有观念与习惯上的因素,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恭顺与效忠,陇富当政前后,明廷在西南地区有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这可能是陇富改制的契机。
他本人的承袭同其报效有关,继位后又积极为明廷东征西讨。
陇富对中央王朝的效力之勤在水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许是他获得明廷支持的重要原因。
陇富之后,父死子继之制得以确立,除非君长乏嗣,否则旁支绝难问鼎宣慰使之职。
第三百二十六章 更替(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