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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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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

    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

    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需要说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

    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

    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

    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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