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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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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了。

    因为春秋战国时期,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军事发展的需要,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先后出现并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罚等级和程序。

    在保证君主巢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司法行政体系。

    首先是法规,早在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

    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 的。

    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

    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法经》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编制的指导思 想和篇目的设置基础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应为囚)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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