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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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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战国法律之大成,影响极为深远。

    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律六篇,与《法经》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发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秦国法规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还有令、法律答问、例、式等作为补充。

    律有田、厩、仓、金币、工、徭等达30余种。令。

    是王批准发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办案判决的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

    式,是法律文书程式和断案的要求。

    这种律、令、答问、例、式等构成的法规,条文繁细,规定具体,既从多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复杂情况,又反映出中国古代立法的早期过程和发展迹轨,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这里还包括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毕竟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

    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

    肉刑则有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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