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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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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真宗朝的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狱具,请邻州通判、幕职官一人再录问讫。”

    在录问时,若发现案情存在疑点,被告人可能含冤,录问官有责任驳正,否则要负连带责任。

    “诸置司鞫狱不当,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

    即出现错案之后,录问官按比推勘官罪减一等的原则问责。

    如果录问官能够及时驳正错案,则可获得奖励。

    “录问官如能驳正死罪一人者,命官减磨勘两年(免两年考核),吏人转一资(升职);二人者,命官转一官(升官),吏人转二资;……如驳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给赏。”

    古人相信人命关天,因而驳正死刑判决,获得的奖赏最厚。

    不论古今中外,在刑事审判中,多设一道把关的程序,嫌疑人便减少几分受冤屈的危险。

    我们无法统计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为录问程序而免于冤死,但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录问的意义:

    北宋前期曾于京师设“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专门监察司法的机构,当时一个叫李宥的官员担任纠察官时,有一次录问开封府审讯的一个死刑犯,发现“囚有疑罪,法不当死”,却被开封府尹往死里整。

    李宥即给予驳正,并对开封府尹提出弹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职。

    同“鞫谳分司”制度一样,录问的司法程序,在宋亡后也被遗弃了。

    而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

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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