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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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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了,也就是拟判。

    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

    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

    但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子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各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这叫做“同职犯公坐”。

    当然,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这样的“同职犯公坐”机制,可以促使每一个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谨慎对待他经手的判决,从而最大可能减少出现错判。

    像是宋太宗时,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

    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

    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

    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

    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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