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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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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

    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

    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在所有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

    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

    “断由”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

    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也就是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等等。

    反正就是全部推倒重来,案子重新回到,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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