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更是作出了一番解释。
“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跟我们今日的司法原则差不多一样,即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但有时候,其实这两者是有可能相互冲突的,不可所有的事全都两全其美,正所谓世上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嘛。
因此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那么看到这,大家是不是想说,迫于某些因素,如果被告人没有在录问、宣判与临刑喊冤翻异,是不是就从此失去申诉的机会了呢?
作者菌告诉你,不是的。
被告人或其亲属还可以在判决后的法定时效之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上诉后,即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法庭复审,严禁原审法院插手。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受理上诉,而是将案子踢回原审法院呢?
答案是人民可以越诉,监察部门可以提出弹劾:“率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在内令御史台弹纠,外路监司互察以闻。”
所以即便犯人没有翻异或上诉,复审的机制还是会自动开启——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县法院对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决是不能生效的,必须在审结拟
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