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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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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之后申解州法院复审。

    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报提刑司复核,提刑司若发现问题,有权将州府审结的案子推倒重审;最后,疑案还须奏报中央大理寺裁决。

    因此我们常看到的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的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

    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

    包拯如果真如此断案的话,则是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会被御史言官弹劾死的。

    这也难怪民国的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要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

    的确,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的司法制度,确实是举世无双。

    就连现在的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

    此后不必多说,自然是江河日下,许多原本很好的制度,都被摧毁了。

    就像前面说的,到了元朝,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再也不能保证公平和严谨,都是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为当权者服务,才有了那句话,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因为众所周知,立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公正,讲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天子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

    可元朝却偏偏不是这样,在当时的社会,人虽然没有彻底的分为三六九等那么夸张,却也真的分为了四等十级。

    这是真的,第一等不必多少,自

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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