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俗为主。
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其次,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
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虽然在实际上,元朝并没有把四等制度做硬性规定,比如你只看元代法律条文的话,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制度,可他又确实存在。
所以与其说这是个制度,倒不如说这是在元代社会中一个几乎公开化的潜规则。
作为统治者的蒙古人,在面对文明和社会制度都高于其的汉人阶层时,防范之心时比不可少的。
《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何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同时在元朝时期,各族之间虽然可以自由通婚,但蒙古人还是有着独有的特权。
在那个时代,汉人的地位是比较低下的,每个村庄都有蒙古人驻扎来当保长,直到明朝建立后,汉人才逐渐有了自己的地位。
“四等人制”这种不公平的民族等级制度,存在严重的区别对待,最常见的就是在法律方面。
比如《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确记载:“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诏,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在于汉人发生斗殴时“汉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反之人,严刑断罪。”
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