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前面说过了,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元朝的这种民族政策,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
相关历史资料佐证,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而且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元朝五世十一帝,九十八年的统治中,虽然有着以四等人制为基石的严格社会等级划分,但是元朝不禁异族通婚。
也就是说四个等级之间的人们是可以相互通婚的。
这点可以从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的一款看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按照《元章典》的相关记载,在各个等级的通婚方面,包括了三项准则: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
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