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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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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司法审判权除宗正府和宣政院掌握外,还设有中政院、道教所和枢密院分别掌管有关案件。

    中政院是执掌宫廷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内廷官吏的案件。

    道教所是执掌道教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与道教有关的案件。

    枢密院是执掌军事大权的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军官案件。

    可见,元代的司法管辖,不仅实行地区管辖,也根据民族、身份、宗教的不同,实行特别的专门的管辖。

    因此看来,元代的蒙古族贵族实行野蛮与落后的统治,根本谈不上法制秩序。

    虽然元律也规定了回避、上诉、量刑等制度,但实际上司法官员根本不去执行,形同虚设。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任意不任法的朝代。

    正如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在其名著《窦娥冤》中通过剧中人所说的:“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实写照。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元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各民族的融合,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诉讼较宋朝有新的发展。

    其一是出现了代理制度,主要是在田宅、婚姻、继承等案件中实行,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

    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而元朝之后,就是明朝了,比之元朝,明朝的律法更值得说上一说。

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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