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买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因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明朝的开国君主朱元璋更是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了。

    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

    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

    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

    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1)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立即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给他讲解20条唐律,以便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准备。

    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

    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

    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

    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

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5/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