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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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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处刑都比较重。

    以及设有传***罪的罪名。

    因为清朝在嘉庆之后开始走下坡路,农民起义兴起,他们利用宗教形式组织群众,进行反抗,所以清律设这个罪名,显然是针对起义的农民。

    像是嘉庆六年条例规定,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的为首者处绞刑。

    此外还设有贩卖与吸食鸦片烟的罪名。

    大家不要以为禁烟是近现代才有的事情,其实早在雍正七年,清政府就已经第一次颁布了禁烟令。

    后来在嘉庆年间先后颁布10余道有关禁烟的法令,主要规定了吸食鸦片的罪名和罚则。

    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颁布了《严禁鸦片烟草章程》39条,规定贩卖、吸食鸦片烟者,处杖刑。

    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吸食者,处绞刑,从犯杖100,流3000里;船户、地保杖100,徒二年,失职的地方官交部严加议处。

    然而,由于清政府上下官吏多卷入吸毒行列,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支持国际贩毒集团向中国倾销鸦片,造成“法愈严而贩毒者愈多,吸食者越众”的状况。

    鸦片战争失败后,上述禁烟之法也成了废纸。

    还有就是清代的刑罚也发生一些变化,当时的刑罚制度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另外,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类似明律中的“充军”刑,但比充军刑重。

    林则徐就曾被道光皇帝“发遣”到新疆。

    在死刑中除斩、绞之外,还设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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