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随着司法镇压的加强,清代扩大了斩、绞刑的适用范围,在同治九年最后修订的《大清律》,有关绞斩的律例723条,适用斩、绞的罪名有1000个以上。
这充分暴露了清朝统治者的暴虐和对人民反抗的残酷镇压。
此外,清朝的贵族官僚之家普遍采用私刑,甚至把奴仆打死也不犯罪。
雍正在上谕中说:“凡旗下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例不论。”
从而肯定了私刑的合法性。
惩罚“异端”思 想,大兴文字狱,是清律和清代法制的重要特点。
清代推行文化高压政策,惩治所谓“异端”思 想,即以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启蒙民主主义思 潮和具有民族意识的社会舆论,突出表现在大兴“文字狱”。
康熙年间,庄廷从明朝宰相大臣朱国祯的后人那里,买得一部《明史》中的《列朝诸臣传》尚未刊行的稿本,连同他自己所补写的崇祯历史,刊刻发行。
书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不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
此书被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
当时,庄廷已死,清朝下令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刻书者、读书者、保存该书者70余人,全部处死。
在乾隆时,清朝的文字狱达到了顶峰,次数之多,处刑之残酷,令人不忍直视。
例如,公元1755年,胡中藻在《坚磨生诗钞》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与一世争在丑夷”、“斯文欲被蛮”等句,被指责为在“清”的国号上加“浊”字
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