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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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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80;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

    这些规定反映法律对超经济奴役佃户的限制。

    同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投身折酬”,这算是改变了唐宋以来民间债务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

    还有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

    在封建经济条件下,失去土地的农民,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有的从事农业、商业的雇工,有的从事家内奴仆。

    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法》规定,家长擅自杀死无文契又受雇在五年以下的雇工人,同杀凡论,即同杀死一般人的法律论处。

    以及允许奴婢赎身为民。

    清代盛行蓄养奴婢,这些奴婢来源于犯了罪的汉人及其家属,以及在人口市场上公开售卖的穷人。

    奴婢另有自己的户籍,主人可以随意处置,主人打死奴婢,法律不予追究。

    由于奴婢的反抗斗争,迫使清朝统治者修订有关奴婢的法律,不得不允许奴婢向主人交纳一定身价银后,赎身为民,获得一般民人的地位。

    还有就是贱民身份发生一定变化。

    清代存在着被列入贱籍,处于社会最底层,被剥夺种种权利的贱民。

    例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广东的“蛋户”等。

    他们不堪压迫剥削,经常反抗斗争,迫使清政府下令“改业为良民”,“豁免为民”,“与齐民一同列甲户”,使贱民的身份地位发生一些变化。

    同时取消了手工业工人的匠籍。

    从明代起,对手工业劳动者单独设立专门的户籍制,强迫匠户为官府服役,禁止匠户脱

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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