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匠籍逃亡在外,违者严惩。
清律则取消了匠籍制度,手工业劳动者可以自谋职业,自由转移,摆脱了人身束缚。
另外,清初时通过发布“更名田”、“垦荒令”,使由于战乱而荒废的土地,重新得到开垦,同时发给新开垦的土地所有者“印信执照”,不准原来业主“认业”,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其土地所有权。
乾隆二年制订“承垦荒地之令”,要求开垦荒地者必须先向官府呈报。
在《垦田利则》中规定,以向国家纳税作为国家承认其垦田的所有权的前提。
为了保护土地私有权,清律规定凡盗卖、盗耕种、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
清代的国有土地有:官田、官庄和屯田,官田属清政府所有,租给农民耕种,国家收取地租。
官庄是赏赐给宗室贵族的圈地,包括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采取庄园制,役使奴仆进行生产。
屯田,又称军田或赋军田,由兵卒、旗人屯垦,用于军饷,这些国有土地都受到清律的严格保护。
清代的“旗地”,是旗人依靠政治特权而占有的土地。
为了巩固清朝的社会基础,清律严格保护“旗地”,不准旗民把旗地典卖给汉人,已典卖的由官府强制赎回。
由于“旗人不习耕种”,使得禁止旗民交产的禁令无法施行。
咸丰二年,不得不通过《旗地买卖章程》,允许“旗民交产”。清代为保护宗族的经济基础,清律和宗族法都保护宗族公产,严禁族人擅自处置公产。
到清代,无论是买地、租房、雇工、合伙
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