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石以下小船出海,并禁止粮食、兵器、木板、铁器、火药土硝、硫磺等出口。
到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再次颁布禁海令,停止与南洋的贸易,严禁卖船给外国人,严禁运粮出口,违者立斩。
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开放对南洋贸易。
但到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又取消了三个口岸,只许广州一地继续通商,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对外通商口岸只限广州一地。
清政府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或限制对外贸易,堵塞了海内外商品交流,阻碍了萌芽中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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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外,还有司法机关,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和名称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但职权管辖有所不同。
它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案件。
大理寺不掌管审判,专门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三法司”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审判,叫“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后的判决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代的基本相同。
中央的最高审级是“九卿会审”。
九卿是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组成。每年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大典”,九卿都参加。
秋审是清代由朝廷官员定期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