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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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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后霜降时举行的,清朝沿袭下来。

    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做“斩立决”或“绞立决”,对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时重审决定。

    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必须将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处理意见,于五月中旬前分别送给九卿,供秋审参阅。

    到八月份,九卿等官员到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因人犯监禁在各省,秋审只凭检册审核。

    秋审后,上奏朝廷,经皇帝御笔勾除者,才能正法。

    秋审后不久,到霜降后10日,九卿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斩监候或绞监候的重囚犯进行复审的制度,叫朝审。

    这是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首创的。

    清代把处理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

    明清时,除秋审和朝审外,还有“热审”。

    这本来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重又实行,清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定为制度。

    热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对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减等,笞刑杖刑宽免;监外带枷号的犯人,暂行保释去枷,到立秋后再补枷。

    经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有四种处理方法: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奉祀。

    “情实”,即罪情属实,处刑恰当,这类案件奏

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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