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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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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成。

    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

    唐太宗(见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

    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

    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

    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

    《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经过这次大修改,唐代法规才与隋代相区别,成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规。

    贞观以后,对唐代法规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还有两个时期,一是高宗永徽时期,一是玄宗开元时期。

    永徽元年下诏修定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

    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全国的律学人才,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叫做律疏。今称<唐律疏议>。

    此书由于是官修的,官吏办案必须以它的解释为准,因此成了唐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玄宗开元时期曾3次修定法律,开元二十五年重新颁布了律、令、格、式。

    此外,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

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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