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典,叫做<唐六典>。
唐宣宗时,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编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得到皇帝的采用,下诏命刑部颁行。
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种。
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古籍中的解释不尽相同。《唐六典》说:“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
《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与开元律的区别。
现存唐律经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所颁,但开元改律仅见于《旧唐书·刑法志》,甚至《旧唐书·玄宗本纪》亦略而不论。
因此中国学者大都认为,开元律系根据当时的现行令式,对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订正,并无多少实质性的修改,实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