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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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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

    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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