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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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
《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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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