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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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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

    《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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