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法制指导思 想。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 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法律形式则有。
1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
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
“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3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
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4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
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