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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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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4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2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的话,主要内容有1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机构的话,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是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此外还有春秋决狱。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

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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