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其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公平性、有效性。
3、考试的评判的平等。唐代进士科考试诗赋已有了明确的文体格式规定,作为规范评判试卷的依据。
比如格律诗为五言六韵十二句,没按规定韵律或字数规。
明经科则以孔颖达的《五经正义》为考试依据。
王安石改革期问,废明经诸科,仅存进士科,考以儒家经典,并规范了主观题的答题和评判标准。
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第一步是罢诗赋、帖经、墨义,采用经义取士;所谓“经义”,即限于以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要求以经书的意思 去训释推演;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第二步是匡定经义考试的评判标准。
为了统一阐释经义的行文标准,王安石又特别撰写了一些阐释经书的微言大义的论文,以通经而文采焕然为格,字数在500字以内,即为经义考试的范文,被称为“经义式”。
“经义式”既为士子答经义试卷的模式,也是考官评判试卷的标准;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第三步是推出了《三经新义》,进一步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和训释标准。
《三经新义》是对《诗》、《尚书》、《周礼》的经旨大义阐释的合订本,其中《周礼新义》22卷是王安石亲自撰写的,《三经新义》颁于学官后,遂成为经义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答案。
凡士子应试,“自一语以上,非新经不得用”。
从而,经义考试内容乃至评判标准首次被匡定,提高了评判的信度。
自从王安石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与评判标准之后,科举考试从整体上呈现出公平、客观、追求效率的发展态
第二百五十八章 科举考试的意义(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