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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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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缘边榷场商人往来,多以本朝臣僚文集传鬻境外,其间载朝廷得失,或经制边事,深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1040 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圖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版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鞠闻奏。”

    至和二年(1055年),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京师近有雕布宋贤文集,其间或议论时政得失,恐传之四夷不便,乞焚毁。”从之。

    到了元丰元年(1078年),诏:“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

    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二十五日,礼部又上书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宋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

    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诏:“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

    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买,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

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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