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
为了保证政府的禁榷收入,减少因民间私贩造成的收入流失,宋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与私贩者问罪。
早期唐代对私贩茶是如此规定的:
“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
“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千斤者,皆死。”
“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傜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
而宋代茶法虽然屡有更易,但法律对民间私贩的惩处则较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乾德二年,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
到了熙宁七年,于蜀严禁私茶交易,稍重则至徒刑。
南宋后主要实行茶引法,在政府的控制范围内允许园户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因此私贩茶现象有所好转,但是宋政府仍然加强了对商人持引的规定,商人在整个贩茶过程中茶与引必须相随,“如行不随茶,并依客人兴贩引不随茶条法断罪施行”。
禁榷制度发展到宋代,“越来越加强,到蔡京集团当权达到了极点,茶、盐、酒等征榷制更加严密和完备”。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禁榷制度虽然如此发达,但也并非想象中的无孔不入,有宋一代,自由商业一直是存在的,政府对禁榷之内的物品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开放,如食品、服装等民间日常生活用品,一般由民间资本自由经营,国家则予
第二百七十四章 制度的由来(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