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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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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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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的势力,“视细民为弱肉”,“受奸人之投献”。在那个时代,“士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
    在经济地位上,他们也享有优免权。与贵族优免不同的是,他们是论品定额优免。
    明代官绅优免制度日趋完备。洪武年间规定,现任官员之家“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员“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生员除本身免役外,户内优免二丁。中叶以后,发展为“论品免粮”或“论品免田”。
    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这里所讲的“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
    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
    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可见,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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