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当差,悉将黄白二册改正若有不首,及本户似前喻利不肯当差者,许里甲人等据实举首,治以应得之罪,仍将其田入官收租送部以充边储。所司明知故纵者,并治以罪,则小民庶乎可少存万一矣。
(《明经世文编》卷356《奏为恳岂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
可尽管如此,由于通过接受“投献”所获得的利益实在是太吸引人,随着越来越多的士绅卷入其中,人们慢慢形成一个共识接受“有亲族关系的人”的投献虽于法不合,但从人情上来说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因而在不公开的场合下也是被士绅们认可的,这也是后来反对“均田均役”的一个主要理由。(《论明末苏常松三府之均田均役》)
那么,既想接受“投献”,又碍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当然就需要寻求一种变通的办法,以达到“暗渡陈仓”的目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从弘治《问刑条例》开始,我们看到法律规定中开始将“投献”与“私捏文契约典卖”并提,甚至可以是互换的。
其中,此一现象早在《皇明条法事类纂》中就已经出现了
成化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都察院等衙门右都御史等官戴等题。计开
一禁投献。……又有官豪势要之家,通同盗卖,及有等军民为因两家田土争竞不明,或先买与人价银低少,俱各朦胧献与王府。其投献之人畏惧照例充军,却乃典立典卖文契,以为掩饰。往往事发,因而文契止照常例发落。
……乞救该衙门计议,合无转行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并按察司,今后但有僧道军民人等将田地投献王府者,事发不构有无典卖契书,僧道民人一体照例问发。……。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