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并非仅仅停留在制度规定层面,而且确实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
当时不少大臣都上疏要求严惩,在《明史》中有不少记载,如
《明史》卷180《李森列传》……森疏陈十事。未几,以贵幸侵夺民产,率诸给事言“昔奉先帝救,皇亲强占军民田者,罪毋赦,投献者戍边。一时贵戚莫敢犯。……”帝善其言而已,赐者仍不问。
《明史》卷178《朱英列传》“……疏陈八事……镇守中官、武将不得私立庄田,侵夺官地……治奸民投献庄田及贵戚受献者罪。”
《明史》卷15《孝宗本记》秋九月庚戌,禁内府加派供御物料。闰月癸已,禁宗室、勋戚奏请田土及受人投献。
《明史》卷77《食货志一》世宗初,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言极言皇庄为厉于民。自是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是时,禁勋戚奏讨、奸民投献者,……。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徐阶弟弟徐涉(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在南京大理寺卿任上也曾对论及此事
一、奸民违法。臣惟投献、诡寄及伙计等项之弊,南京士民有之。
近来天下府州县,凡奸民之田,诡寄于官户者,亦甚众矣小民或以十分之四五,当十分之差或以十分之六七,当十分之差,此辈安然坐享富贵,则包庇者广耳。
不立之法,以障狂澜,则田产将尽归巨室,而小民之户田稀矣。
……令法司衙门会同户部酌议大小职官等项滥受投献、诡寄、伙计一应之罪,以苏饥积困,以广我皇上爱养元元之意。
若有自首者,姑免其罪,其田听与小民一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