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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唐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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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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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唐例制,亲王为一百顷;职事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其永业田上限由六十顷递降至一顷半;有爵者和散官正五品以上者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则无田;致仕后祖籍不在江南且也不居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现任非江南地方官且祖籍不在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在职官吏的永业田若在他处已有,此次便不再授与,除非放弃他地的永业田;凡不在江南东道任职的各地官员而在江南有非永业田的,一概按当时买价赎收,不得再拥有。取消职分田和公廨田,另设军田,归兵曹事管理。各级官吏若超过标准者若是购入的,可折价补偿,否则一律无偿上缴,不执行者,一律免职。

    、吏户:指从九品下的各级吏者,在职者按三十阶限永业田从一顷到五十亩不等,其余等同官田。有爵者和散官者永业田可等同职事官,但上限为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资格。

    、丁户:指从农者的丁户,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三十亩,其中永业田十亩和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中包括桑麻田十亩。永业田无论男女皆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以到中而未到丁的男子则只授口分田;到中后未嫁女子,也可暂授口分田,出嫁后口分田收回;所有丁户拥有土地现超过上限的部分,需全部上缴。但有勋官的丁户可拥有现在已有的等同品级田亩的上限(这一条就是针对有田大户所定),不足者不补授;但上限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规格。

    按规定需交回田产超过标准以上的丁户,若是平时所购的,可根据当时的凭据和价格由官府赎买,但每户需由官府赎买的最多不超过五顷且价格也有上限;若是自己开垦且在官府备案的,也可按市价由官府赎买。

    、民户:

第二十五章 土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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