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生活在城内等其他操业而不从农事者,包括民、匠、铺、灶、军、录、杂、乐、丐等,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十亩,其中永业田和口分田各五亩,永业田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勋官同丁户田、但田减半。超过上限的可参照丁户的标准也由官府赎买。
、杂户:指僧、尼、道等出家之人以及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僧、尼、道等出家之人和生活在城内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民户”的标准可拥有田产;而从农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丁户”拥有田产。
二、定户:
、江南东道的授田标准只设官、吏、丁、民、杂五种身份,区别于户籍令中的各种从业身份和表示贵贱的特殊身份。这五种身份不得随意转换,若需转换的由县批准,但若转换后造成田地增减的,则需报州府批准。
、在丁户中因有勋官而可多拥有田的,按现在实际拥有的田产三顷以下称小户、三顷以上五顷以下称中户、五顷以上称大户。
、勋官的认定:在永泰元年前获得的勋官皆认可,但永泰元年后只认可吴王所授的勋官,朝廷所授的勋官不再在授田的范围内,且勋官授田不可继承。
、在户籍令中出现有半户情况的,如赡养老人、弃、寡等无子女的则按半户予以授田;
、奴、俘、罪等贱籍则不在授田的范围以内、脱籍者可授田。
三、授田:改唐初只授田丁男的标准,这次授田改为以户籍令中的户为标准,为防止重现唐初授田标准
和实际授田不同的情况,本次实行实授制,按限田的标准,不足的予以补授,但所补授
第二十五章 土改(3/5)